关于调整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各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照巴彦淖尔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全市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计算,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元;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元。 三、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年6月29日 编辑:乔鸿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pgzp/17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