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9/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期,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梳理划分了省局、市级局、县级局、乡镇(街道)监管所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事权。

《指导意见》提出,省局原则上负责对部分国家、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对部分投诉举报、舆情反映涉及的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督导检查,对部分静态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实施体系检查,对全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市级局原则上负责对部分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对部分投诉举报、舆情反映涉及的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督导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大型、部分规模以上、部分静态中等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局原则上负责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确定辖区企业监督检查频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部分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小作坊实施督导检查。负责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对省市两级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企业,县级局扣减相关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乡镇(街道)监管所原则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置。乡镇(街道)监管所原则上不承担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在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且食品小作坊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协助县局开展规模以下静态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指导意见》着力建立以省市两级专业化监督检查为指导、以县级日常监督检查为主力、以乡镇监管所为补充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监督检查体系,明晰各级监督检查任务,压实监管责任,调动各级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司、食品质量报告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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