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巩固“铁拳”行动成果,持续震慑违法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第二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一当事人被处罚 年8月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经营店进口冷链食品“五全六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7月23日购进“巴西冷冻带骨鸡全腿”30件,未履行疫情期间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提前24小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法定义务,且货物落地时也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消毒和录入蒙冷链。 案发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采取了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对当事人“人、物、环境”进行了全覆盖核酸检测和消毒工作,结果均为阴性。当事人销售“巴西冷冻带骨鸡全腿”获取违法所得10元,违法经营额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材料或法律文件,主动召回涉案冷链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销售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三轮摩托车,一电动车经销商被立案调查 年7月28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袁某经营的电动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店内大厅发现待销的由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生产的雅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8辆,两种型号,生产日期均为年3月底。 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平台以及袁某现场提供的由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信息显示:YDDZH-6C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CCC”证书编号:01110239,发证日期:年6月8日,有效期:年6月8日;YDDZH-5C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证书编号:01110239,发证日期:年5月27日,有效期:年5月27日。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型号的18辆雅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均在生产厂家获“CCC”认证证书之前生产、销售,系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产品,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于检查同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CCC”认证的雅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并就其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未经审核、擅自发布药品违法广告,一药店被处罚 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广告市场检查中,发现一药店在五原县隆兴昌镇境内发布印刷品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XXX大药房,诚信感恩大放送,特殊商品不参与返券,消费满45送20元感恩券、消费满95送45元感恩券、消费满送80元感恩券,秒杀价,每人每卡每天限购两个品种,每个品种限购一盒,天和追风膏、活动价0.9元,加味逍遥丸、活动价5.8元,摩罗丹、活动价10.5元”等其他药品、图形、活动价格及经营地址等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未取得《广告审查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该当事人属擅自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元。 案例四:销售超期药品,一诊所被罚一万元 年1月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西医诊所柜台内所售的“退烧喷雾剂”已超有效期。 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第五项,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该诊所经营的“烧伤喷雾剂”货值金额:10元(单价)*4瓶(数量)=40元,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最终,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6214.html |